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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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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书面催缴服务费,法院该如何判决?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18-03-29 16:02 浏览:
摘要:
购买了房子之后,相信很多人都会遇到被催交物业费的情况,也有很多人住了多年的房子一直都没有交过物业费,物业管理分为前期和后期,那么前期的物业费是不是可以不交呢?下面为大家介绍。

案情介绍:

某县海洋广场小区建成后,因该小区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于2010年7月1日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选聘物业公司为某县海洋广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商铺1.00元/㎡月,按月交纳,业主应每月10日前交清当月的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欠交数额计收日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进驻海洋广场小区进行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

2010年,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该地段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8年,在承租期间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由李某承担。某县海洋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3日成立,至今未与其他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未通知x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10月25日物业公司向开发商发出《函》,希望开发商配合物业公司对租户催缴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同时要求开发商按时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律师评析: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发商依法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因某县海洋广场小区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故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应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未按时交纳属违约行为,应如数交纳,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开发商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某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应当由李某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书面催交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欠费业主的前提,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书面催交方可起诉欠费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