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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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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管道堵塞,起诉物业获得赔偿!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3 17:43 浏览:
摘要:

因楼房漏水导致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漏水的原因有许多种,出现漏水侵权事件,不仅漏水的部位很难查清,漏水导致的损害结果也往往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才能确定。物业公司在此类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下面为大家介绍。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张先生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楼房,2013年12月正式收房,2014年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置家居及电器等生活用品。李先生的房屋与张先生的房屋位置关系是上下楼。

2015年2月,张先生发现客厅、卧室、厨房出现大量积水,墙面、屋顶木质地板、家具等多处被水浸泡,漏水源自楼上,为解除漏水问题,张先生通知原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原物业公司以是李先生的责任拒绝维权。张先生通过电话要求李先生配合检修处理,李先生因在外地工作,基于张先生的再三要求下,李先生拖延5天后才配合检修,后通过张先生的努力个人解决了此次漏水问题。

2015年10月,新物业公司接替了原物业公司。2016年7月,楼上出现第二次漏水,张先生房屋客厅等处被水浸泡,吊顶、墙体出现脱落,张先生通知新物业公司进行维修,新物业公司以是李先生的责任同样拒绝维权。张先生通知李先生解决漏水问题,遭到李先生的拒绝,李先生不予配合检修,后张先生自行维修处理。

张先生以物权遭受侵害为由将李先生、原告物业公司、新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认定,第一次漏水是李先生家卫生间污水管道堵塞所致,第二次漏水是因为李先生家客厅积水所致,最终判令原物业单位承担第一次漏水的损失,李先生赔偿第二次漏水损失。

英淇房产律师团评析: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受侵害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有权主张因房屋被淹造成的损失。

关于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对于第一次漏水造成的损失,因系李先生家卫生间污水主管道堵塞反水导致张先生家被淹,而房屋污水主管道属于公共设施,原告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期限内对其具有疏通、维修的义务。楼上的李先生收房后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实际居住在此,接到通知后配合的维修,因此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新接替的物业公司在第一次漏水时尚未提供物业服务,因此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次漏水造成的损失,因李先生拒绝配合查看维修,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而且最终查实漏水系李先生家客厅窗户未关所到客厅积水渗漏到张先生家,李先生应当对第二次漏水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物业公司在第二次漏水时已经退出物业服务,故此无需承担责任。新物业公司虽然拒绝进行维修,但漏水损害系李先生客厅渗漏,新物业公司对第二次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当然新物业公司如果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可以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