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专业房产律师!

PROFESSIONAL REAL ESTATE LAWYER
咨询热线:
010-86393955

经济适用房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经济适用房 >

张某借名李某购买经适房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19-09-10 19:56 浏览:
摘要:

为了更好的解决国民的居住问题,我国政府在不同时期推出系列政策住房,以解决民生问题,这些政策性房产从取得到交易,相对于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部分购房人会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购买政策性房产,以达到规避法律者政策、贪图便宜享受优惠等目的,但熟不知“借名买房”因违反政策法规,存在巨大风险。

案情介绍:

张先生、李先生之间系朋友关系,李先生系北京市居民户口,张先生系外地户口。2009年6月25日,李先生通过摇号获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有限,一时间无力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张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欲出价5万元购买李先生的这一购房指标,后二人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张先生向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购房指标款,李先生配合张先生购买该经济适用房。2009年8月8日,以李先生名义签署《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该经济适用房总价为20万元,购房款全部由张先生实际支付,房产则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时至2016年,随着房产市场的不断上涨,加之李先生经济状况的好转,李先生欲从张先生手中回购该经济适用房,张先生自然是不同意的,双方关系因此交恶,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李先生主张二人之间的“借名买房”行为违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应属于无效。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才是实际购房人,购房款由自己实际支付,房屋由自己实际居住使用,且自己已经向李先生支付5万元的购房支标款,房屋应当判归自己所有,要求李先生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张先生要求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

英淇房产律师团评析:

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具有很强的政策属性。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多年来一直有新老之分,划分的时间节点就是2008年4月11日。在此时间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称为老经适房,之后的则为新经适房。具体到上市的政策,执行双轨制,也就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认定合同无效。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房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据此该住房的购买者具有特定性,应是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居民。现张先生不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身份,不具备购买上述性质住房的购房条件,其借用李先生名义购置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政策,“借名买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借名人张先生的损失,应当综合考虑出名人李先生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张先生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为民维权,英淇鼎力

咨询热线:010-8639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