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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老人的拆迁补偿款该怎么继承?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3 17:28 浏览:

【案情介绍】

  赵大爷与妻子孔大妈共育有一子一女。2003年,赵大爷的女儿赵建华因病去世,留有一女房丽丽。赵大爷名下有一套产权房, 2011年该产权房被拆迁,赵大爷与拆迁办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相关的补充协议,共计分得动迁安置款人民币350 万元。2012年初,赵大爷因病去世。

  赵大爷的外孙女房丽丽认为,姥爷拆迁所得的人民币360万的安置补偿款是姥姥姥爷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各享有人民币180万元,而自己的母亲先于被继承人赵大爷死亡,自己应依法代位继承姥爷所有的动迁安置款的1/3,即人民币60万元。

  而赵大爷的儿子则认为动迁安置款中有210万元为房屋评估价,属于赵大爷和孔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余款150是对5个安置对象(赵大爷、孔大妈、范老先 生的儿子一家三口)的外迁奖励、搬家奖励和周转费,毎人有30万元。故赵大爷享有的拆迁补偿款实际上只有135万元,该笔款应由自己、房丽丽和孔大妈依法继承。

  经多次协商,赵大爷的儿子和房丽丽也没有就此继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房丽丽就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代位继承赵大爷所遗留房屋动迁安置款人民币60 万元。

【英淇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 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房丽丽的母亲即赵大爷的女儿,其先于被继承人赵大爷死亡,房丽丽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赵大爷的儿子对此也是认可的。但是根据赵大爷与动迁公司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 议》和相关的补充协议,动迁安置人口为赵大爷、孔大妈和范老先 生的儿子一家三口,动迁公司发放了货币补偿款360万元中的房屋评估补偿款210万元属于赵大爷的夫妻共同財产,余款应为5人共有,所以360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并不都是赵大爷与孔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相关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得到印证,所以不应该得到法院的采信。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赵大爷所遗留的动迁货巧安置款人民币135万元,由赵大爷的儿子、房丽丽和孔大妈各继承人民币45万元。

【英淇律师提示】

      由于拆迁补偿款可能包含老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其子女在分配时经常会发生纠纷,而此种纠纷也会延续到继承财产时,所以,继承人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应咨询专业继承律师,而避免其将矛盾激化,闹上法庭,让亲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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