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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起诉分割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公房胜诉!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3 17:32 浏览:

【案情简介】

  2000年,李先生父亲单位分得一处房屋,承租人为李先生父亲。李先生和王女士于2006年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于该房屋。2008年,单位鼓励职工购买该房屋产权,经男方父母和小夫妻协商,由小夫妻出资30万元购买该房产,并将该房屋登记于男方名下。

  2010年,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此时,房屋估价在200万左右。

  男方认为,房屋承租人一直为自己的父母,只有在购买房屋时由小夫妻出资,该房屋应当是父母财产。同时,登记于自己名下,是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故该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男方同意返还女方15万元的出资。

  女方认为,明明是用婚后财产购买房屋,又同时登记在男方名下,此房屋就于男方父母没有任何关系了,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平均分割。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婚后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虽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的确是基于男方父母在先的承租权取得,同时购房价款明显低于市价,故男方父母在先承租权的价值应当予以扣除。经评估,该房屋市价210万,折合购买当时市价,法院认定155万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平均分割。

【律师点评】

  现实中,公房属于政策性房屋,此种房屋买私时,一般都会低于市场价格,会有一定的优惠,而这种优惠可能是基于承租人的身份、工龄等因素形成的,所以,这类房屋在分割时,首先要将父母的承租权转化成相应的价值,剩下的才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购买该房产的财产并非个人财产除外)。

  如果本案中,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房产证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本案的房屋方可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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