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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军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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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交易政策惹纠纷,张某诉讼李某成功过户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19-09-10 20:01 浏览:
摘要:

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所属机构为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等。央产房在上市交易时,需要满足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会对买卖双方会产一定的限制,从而引发纠纷。

案情介绍:

李先生是某央企职工,2002年从某央企购得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央产房,2003年李先生将该央产房出售给张先生,双方签署《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央产房总价30万元,张先生一次向李先生支付该房款,李先生收款后次日向张先生交付房屋,李先生应当积极配合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署后,双方依约付款交房,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至2017年,涉案央产房价值已经大幅上涨,于是李先生以原产权单位不允许涉案央产房上市交易为由拒绝配合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张先生将李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诉请李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李先生出具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涉案央产房上市交易的证明,同时其家人称不知道李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先生这一事实。后经法庭核实认定,李先生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初尚欠原产权单位部分房款未付清,导致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李先生出售涉案房屋。法庭另查实,原产权单位已为涉案央产房建立档案,涉案房屋属于可以上市交易房屋,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

英淇房产律师团评析:

央产房根据其性质、来源、相关政策等可细分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央产房受不同政策的调整,有些允许上市交易,有些则不可以上市交易,有些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央产房当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上市交易。

张先生与李先生签署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张先生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中,李先生的家人以不知道李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先生与事实不符,李先生的家人在过去长达十多年的时间中,明知李先生出售房屋这一事实。  

另外,涉案房屋上市交易并不违反《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产权单位不同意出售的原因是李先生拖欠房款,而李先生向原产权单位付清房款并配合张先生过户是双方合同的要求,李先生应当积极履行。

本案中,李先生向原产权单位补齐欠付房款,原产权单位是同意涉案房屋上市交易的,人民法院为了确定交易的稳定性,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判令李先生全面配合张先生过户相关事宜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张先生所购房央产房顺利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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