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专业房产律师!

PROFESSIONAL REAL ESTATE LAWYER
咨询热线:
010-86393955

继承赠与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继承赠与房产 >

儿子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儿媳妇有份吗?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3 17:30 浏览:

夫妻婚姻期间,一方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一方取得的遗产是通过遗嘱方式得到的,而且遗嘱中明确表示该遗产只归其个人继承,与夫妻另一方无关的,这种遗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最近朝阳法院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老爷子知道儿子和儿媳闹离婚,于是想立下遗嘱将房屋由儿子个人继承,但是这个遗嘱没有帮助老爷子的实现其生前愿望,最终还是被儿媳妇分走了一半。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201689日,78岁的李松老爷子立下书面遗嘱“我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现金及一套两居室都由儿子李多多继承。”一个月后的99日,李松老人因脑溢血在医院去世。

 

2016年春节开始,李多多就与妻子刘娜闹离婚,刘娜离家出走,任由李多多如何劝说都不回头,并扬言会起诉离婚。99日父亲去世,李多多电话告诉妻子,妻子在医院看到了公公最后一眼。尽管这样,也没有将刘娜留下来跟丈夫一起共同生活。

 

109日,国庆节刚过,刘娜就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19日法院开庭,审查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庭审的焦点很快就转为李松的遗嘱财产问题,究竟是给李多多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所得的财产,双方各执一词。

 

李多多及其律师认为,该份遗嘱明确表示给予李多多,与他人无涉,说明与刘娜没有关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夫妻一方的个人的遗嘱。

 

刘娜和她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松的遗嘱没有明确排除刘娜基于婚姻关系共有权益,也没有指明该房屋只归李多多个人所有,所以该遗产是夫妻婚姻期间的获得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共同享有,应予以离婚分割。

 

最终,法院认可刘娜和其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遵从立遗嘱人的意愿,即有遗嘱从遗嘱,但因遗嘱的内容是我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现金及一套两居室由儿子李多多继承,文字表述的意思并不具备排他性,即明确指明为李多多一人继承这些财产,所以,认定李多多继承的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妻是有权利要求分割的。

 

英淇房产律师团解析

 

根据《婚姻法》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这套两居室为什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原因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遗嘱合同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那么,该如何理解何为只归夫或妻一方呢?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立遗嘱人在拟定遗嘱时,往往并未考虑到继承人可能发生离婚,很难说立遗嘱人有明确的只赠与夫妻一方的意思。遗嘱中虽然表述为“由某某(夫妻一方)继承”,这种情况下都很难认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现实中,若是想认定一方的个人财产,则需要其他证明其立遗嘱人的意愿是留给李多多一人,那么,该如何拟订遗嘱才能高枕无忧呢?

 

英淇房产律师团提示

 

英淇房产律师团建议在订立遗嘱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起草好之后,在亲自订立或公证订立遗嘱。专业律师参与拟订遗嘱,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家庭人员因遗嘱而发生诉讼的情形,譬如:拟订遗嘱是否法律规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且意思表示是否清晰、如何避免遗嘱内容成为家庭成员矛盾的导火索等。若是李先生明确了遗产的归属,很有可能避免出现李多多夫妻之间的诉讼。

为民维权,英淇鼎力

咨询热线:010-8639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