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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要承担其法律后果!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3 17:33 浏览:
   姜女士和游先生因为游先生出轨而离婚,离婚是双方协商并办理登记的,游先生离婚时承诺一次性赔偿姜女士精神损失费60万元,但离婚后游先生拒不支付,无奈姜女士只好将游先生诉上法院。

   人很多时候都在做出承诺,就婚姻来讲,求婚时做出承诺、结婚时做出承诺、离婚时也做出承诺,但是这些承诺有多少时候是能完全兑现的呢?尤其是离婚时的承诺,下面我们就看看这位游先生离婚时对妻子姜女士做出了怎样的承诺吧。

    游先生和姜女士原是同事,因在工作上多有接触,两人自然而然的就成为了恋人,相恋一年就结婚了,婚后育有一子,生活虽有小吵小闹倒也还是温馨,直到去年无意中姜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游先生出轨了,伤心欲绝的姜女士提出离婚,于是这段经营了5年的婚姻也落幕了。

    离婚时,姜女士与游先生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及双方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鉴于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游先生出轨,游先生愿意一次性给付姜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0万元,并于2015年3月1日前支付完毕。后姜女士多次催要,游先生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姜女士只好将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游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0万元。

    游先生说我是承诺过要给姜女士补偿,也认可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姜女士也是同意等我有钱的时候再给这60万元,并不一定要按照协议上约定的时间支付,且我现在无能力支付该60万元。

【英淇律师提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表示,姜女士与游先生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游先生应当依约定履行向姜女士支付6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义务,故游先生应当于2015年3月1日前向姜女士支付6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查】

   姜女士与游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第六条中约定:“鉴于男方因为出轨致使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姜女士精神损害费60万元。上述款项男方应于2015年3月1日前支付完毕。”游先生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认可,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虽然游先生主张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姜女士同意在其有能力支付60万元时再支付,但未举证予以证明,且《离婚协议》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约定并未有相关附加条件,故游先生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姜女士请求游先生支付6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游先生违背自己的承诺终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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