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在房改房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对于公房承租人是否适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呢?英淇房产律师团夏广域律师认为公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原因如下:
1、合同法约束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公房租赁属于政策性租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第230条约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在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中进行的约定。该租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包括政策性的公房租赁关系,即现行的公房租赁关系也不受合同法调整。
3、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出卖房屋是指社会上正常的房产买卖交易。承租的公房出卖都是按房改改政策,结合工龄,成本价等综合因素,房屋出卖价格不由市场供应关系决定,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因此房改房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法律关系,其不是合同法第230条中的房屋买卖关系。
综上,可以分析出,合同法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租赁关系,房屋买卖是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交易;而政策性的公房承租及房改房不是普通民事主体的租赁关系、买卖关系。因此笔者认为, 公房承租权在房改房时是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得。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夏广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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