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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在房改房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19-09-10 20:02 浏览: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对于公房承租人是否适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呢英淇房产律师团夏广域律师认为公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原因如下


1、合同法约束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公房租赁属于政策性租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第230条约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在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中进行的约定。该租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包括政策性的公房租赁关系即现行的公房租赁关系也不受合同法调整。

 

3、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出卖房屋是指社会上正常的房产买卖交易。承租的公房出卖都是按房改改政策结合工龄成本价等综合因素房屋出卖价格不由市场供应关系决定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因此房改房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法律关系其不是合同法第230条中的房屋买卖关系。

 

综上可以分析出合同法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租赁关系房屋买卖是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交易而政策性的公房承租及房改房不是普通民事主体的租赁关系、买卖关系。因此笔者认为, 公房承租权在房改房时是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得。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夏广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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