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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是否必须同户籍人同意?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19-09-10 20:02 浏览:
在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时,很多人都会碰到房管局不同意变更的情形,那么,变更承租人相关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根据实际案例为您解析其中的问题。

基本案情

为了照顾年迈的母亲,老张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在直管公房。该公房的承租人是老张的母亲,且老张及老张弟弟、母亲在该直管公房的户籍上,承租人为老张的母亲。

2016年老张的母亲去世,随后,老张到房屋管理所申请变更承租人,经过与房管所相关人员的咨询得知,“变更该公房承租人,老张要经过其弟弟同意,否则不给变更承租人。


为了实现变更承租人的目的,老张找到在丰台居住的弟弟,想让弟弟出具同意变更承租人的声明,但其弟弟十分清楚公房不能继承,一旦承租人变更为老张,遇到拆迁时,其拆迁份额也就是老张自己的了,和其他人没有关系,因此,老张的弟弟不同意承租人变更为老张。房管居则根据同一户籍的老张弟弟不同意变更承租人,驳回了老张的变更承租人申请。随后,老张找到了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通过律师的耐心解答,老张决定委托律师帮助维权,且向房管部门提出了诉讼,要求变更房屋承租人。

办案掠影

庭审中,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必要条件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那么,涉及变成承租人的法律法规是哪些呢?

其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根据该规定,有权继续承租者不仅应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同时还需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这一条件。

其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09号《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其三,1998年1月1日起使用的《北京市公有住宅承租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该法律条款不仅贯彻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述条款的精神,还针对两个以上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的情况,规定了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这一条件,作为公房管理部门在两个以上具备继续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家庭成员中确定继续承租人的原则,也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述条款的执行,作出了必要的补充。

由此不难看出,该法律条款中“家庭成员”和“其他家庭成员”均应当理解为系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而并非指不具备该条件的原承租人的直系或旁系亲属等。因为老张弟弟虽然户口在公租房,但是并没有在这里居住且有房子,最终,法院判决房管部门应该受理老张变更承租人的申请。
 
英淇房产律师团提示

回本本案,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时,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中其他家庭人员是指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户籍与承租人在同一户口本上;2、在承租公房内联系居住两年以上;3、无其他住房,若是无法满足这三个条件,则其他家庭人员无权提出异议。若是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您最好带齐资料咨询专业房产律师,帮您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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