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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疫情期间,哪种情形下房租可以免?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5-20 17:21 浏览:

疫情期间没生意,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经营性房屋租金能不能减,这是疫情期间房东、承租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们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电话。对于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政府已经有规定给予企业减免房租,那么,非国有房屋用于承租能否减免呢?针对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具了指定意见。概括如下:

1、经营性用房,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房东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承租国有企业、政府事业单位房屋,如果出租人未减免房租,承租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政策减免房租,法院应该支持诉讼请求。

3、承认私人或私企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影响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细减少,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合同,即支持承租人的请求。

上述情形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承租房屋是用于经营的可以考虑减免房租,个人为居住租房不在调整范围内。二是承租人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行业,不开业或者收入明显减少的行业,收入明显减少的公司要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院这个指导意见来得很及时,否则因无法律指导意见,私人租房之间容易激化,也不利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希望该意见能指导私人经营用房房东与租户在疫情期间能互相理解,友好协商,攻克难关,避免诉累及破坏合作团结。

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