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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不能办理工商登记起诉赔偿获支持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18-04-11 11:09 浏览:
引言:繁华的城市商业圈是众多公司企业云集的地方,而商业圈的写字楼的售价却不是每个公司都能承受的起的。因此,租赁房屋进行经营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公司成立和运营的成本降低,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因租赁的房屋存在问题,影响了租户正常运营而产生纠纷。

案例:张三在2014年6月购买了现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核心区由绿地集团开发的商业写字楼,2016年6月房屋交付后,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按说张三出租房屋、李四每时缴纳租金,双方维系着良好的租赁关系,谁知2017年7月,李四一纸诉状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履行配合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来,张三的房子虽然交付了,但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因此导致李四无法按北京市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的要求在租赁的房屋内进行注册。李四多次与张三沟通协商解决房屋不能办理工商注册的问题,但一直协商未果,且张三拒绝配合解决工商注册问题。
经过法院调查,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张三向李四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积极履行保证和协助李四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合同义务。

律师解析:写字楼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按写字楼的规划用途来说是写字楼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国家工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住所。而对于“住所”,按北京市工商局的注册要求可以进一步解释为:有合法、有效产权证的房屋。所以在租赁写字楼做经营场所时,在合同中要约定由出租人承担保证和协助房屋能够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合同义务,并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的违约责任。

有合法、有效产权证的房屋,既包括出租人的房产证也包括出租人背后开发商的大产权证。所以,出租人以其自身没有过错是因开发商未办理房本导致房屋不能办理工商登记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即使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出租人违约,出租人仍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三出租给李四的房屋,因开发商的原因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也没有进行初始登记,导致李四无法进行工商注册,影响其对房屋的使用和收益,经李四多次沟通,张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法院依法判决张三履行保证和配合进行工商登记的合同义务,并支付15万元违约金以赔偿对李四造成的损失。

多数承租写字楼的租赁合同都会约定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却也有因约定不明而导致所主张的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形。尤其是租赁写字楼时一般难以立即判断房屋是否能够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所以建议在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房屋能够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也要积极协助房屋进行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