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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之“一波三折”的二手房交易!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3 17:43 浏览:
摘要: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方想以低廉价格购买心仪的房子,而卖方则想卖个满意的价格,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二手房买卖则演变成买卖双方的博弈,尤其在谈妥交易价格后,还会涉及到相关税费承担等附属问题,为了解决此种问题,买卖双方通常会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但因此类合同存在一定的隐患,所以,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结合真实判决为您剖析,仅供参考!
 
“阴阳合同”损害卖方退税利益
 
陈某想将位于海淀区,已满5年的央产房出售变现,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简称中介公司)居间出售,2010年12月16日陈某与李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价款318万元,李某以首付款与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并约定交易税款全部由李某承担。
 
为了减少缴税,李某与中介公司约定好采用“高贷低过”的方式,即以交易价318万向银行贷款后,再以80万元的价格与陈某进行网签。
 
由于出售央产房可以获得交易价3%的退税款,且中介公司在过户当日才告诉陈某网签事实,所以陈某不同意按80万元的价格进行网签,当日未能过户。
 
因此,李某起诉陈某,要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随后,陈某提起反诉,但一审及二审结果陈某协助过户,李某支付其余购房款。
 
“扭转乾坤”再审撤销部分原判
 
陈某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决定申请再审,于是求助北京英淇所夏广域主任律师,夏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核完陈某提供的证据,并仔细研究了一审、二审判决,迅速形成了一套诉讼方案,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李某为了避税,把318万元购房合同以80万元低价进行网签,此为“阴阳合同”,该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影响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故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关于陈某的退税补偿是可以争取的,因为陈某对“阴阳合同”并不完全知情,签字时也是由李某与中介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但陈某未尽审慎义务,也存在一定责任,而李某为了达到避税目的采用违法操作的方式,更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审结果基本与夏律师的分析一致,高院判令双方继承履行合同,部分撤销二审判决,李某赔偿陈某退税的损失。
 
英淇房产律师团提示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纵观陈某与李某双方的购房过程真可谓是“一波三折”,因为一个小小的避税问题,导致双方经历了多次诉讼,花费了大量精力。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一定要慎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聘请专业房产律师帮助降低购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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