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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父亲许诺将房子给儿子,现反悔了,父亲还能要回此房吗?

作者:夏广域律师 浏览:1491

内容摘要: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家庭房产纠纷、房屋归属权等问题“剪不断理还乱”。这不,房主李成将儿子李明告上法庭了,理由是儿子长期占有自己的不归还,现在要求返还。李明甚觉冤枉,父亲明明答应将房子给我的,现在又反悔了,这可不行啊!双方争论不休,一场房屋归属权争夺战就此展开,怎么办?只能让法律来公判了。

案情描述:

海淀区某小区某楼305室的房主李成(化名)是一个拆迁户,305室在2018年房屋拆迁时归到了其名下。这房子现在一直由其儿子李明(化名)住着,一住就是好几年,这是李成之前许诺让李明住的。现在,李成想要回房子,要求李明搬出去。李明一听,坚决不同意搬出去,说这房子是父亲当年答应给他的,不能出尔反尔。这是什么原因呢?

据李明陈述,当年拆迁时,因李成子女众多,拆迁安置时,每个子女名下都有一套房子。李明名下也有一套,位于海淀区另外一个小区某楼506室。后来,李明的侄子结婚需要住房,李成希望早点抱到重孙子,建议李明搬到自己的305室居住,将李明的506室让给李明侄子,李明侄子买下了李明的原住房506室。

李明称,住进305室时,给了父亲10万元,并每月给父亲生活费,父亲表示让他永远居住,能过户时再过户。后李明陆续付给父亲共计120万元,称305室早已在名义属于自己了,当时也是经过父亲认可的。当初父亲将该房屋及房产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票据原件一并交给了他,他对这个本是毛坯房进行了装修使用至今。

李成称,这房子本就是我的,房本上写着我的名字,只是给儿子住,没有过户给他,要求儿子赶紧腾空搬出去。

这房子现在到底该归谁所有?

一番争论后,李明并未搬出去。父亲李成见争不过儿子,请求法律援助。于是,李成找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林焜律师代理此案,将儿子李明告上了法庭。

李成的诉求是:

判令李明搬出305室,全部腾空归还李成使用;判令李明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每月5000元,从2016年1月计算至今);诉讼费由李明承担。事实和理由是:李成与李明是父子关系。305室是李成的产权,李明一直占用,且李明自己有住房。现李成想住自己的房子,多次找其协商无果,现依法起诉。

其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在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归根到底还是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庭上,李成与李明极力为自己辩护,各执一词。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30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成,使用人为李明。李明辩称其依据李成的意见将自己名下的产权房过户给李明的侄子,并向李成支付了120万元,李成将房屋给了李明,但李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于李明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对于李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现李成起诉要求李明返还房屋,李明应当就此次起诉后继续占有使用305房屋向李成支付占有使用费,李成所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标准未出过合理限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明抗辩意见中提出的返还款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李明可另案处理。特别指出,李明在使用305房屋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李明在腾退房屋前应当对其装修做好相应证据保全。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海淀区某小区某楼305室内搬出,并将该房屋腾空返还给李成;

二、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成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李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到此划上句号,李成追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李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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