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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地下车库被淹没,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夏广域律师 浏览:1629
摘要:

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的生活越过越好,房和车也是平常生活里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相对于一、二线的城市,车位就成了大难题,所以在买房时车位成了考虑的首要要素,但是如果因为天气原因导致了地下车库被淹被,物业有没有责任?下面为大家介绍。

案情介绍:

2013年,黄某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签订了地下车库车位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位于地下C18号车位归黄某所有。黄某在班里相关产权入住后,及时缴纳了车位管理费。2015年7月天降暴雨,该车库被淹,该车库多处设施受损不能正常使用,且所有车辆均受损,包括黄某在内。与物业公司协商索赔未果,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称其与物业公司形成了保管合同,此次大雨中物业未尽到其应尽的保管义务,造成其损失应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辩称其未与黄某签订任何保管合同,双方之间未建立保管合同关系,且此次水淹是由于城市规划、地下排水管网、自然灾害等综合因素导致,且属于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及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本案中黄某与物业公司建立的系物业管理服务关系,黄某及时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维护管理费等费用,虽然黄某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所有权人系黄某本人,但经查明物业公司并未进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因雨水淹没导致的基础设施损害并非是因此次大雨直接所致,系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导致的,且物业公司未在暴雨前做出预防工作,事后没有进行相应的抢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且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可以预见7月份是雨季的,物业公司在暴雨来临时并未及时的通知业主,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以物业公司应对地下车库受损承担全部责任,且黄某的车辆及其他损失也应有物业公司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黄某作为被淹车辆及车位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财产应尽到绝对的安全注意义务,若黄某没有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那么可能无法主张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