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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临时工同样具有安置资格,能拿拆迁补偿

作者:夏广域律师 浏览:1924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临时工有权享有这些待遇:其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低小时工资标准;并且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

但是,现实中临时工总是面临着同工不同酬、无福利等不平等的待遇。当事人张某(化名)在单位工作了超过20年,长住在单位公房里,拆迁时,却被认定不具有安置资格。

案例分析:

张某(化名)于1985年5月进入湖南某外贸包装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一直工作至该厂破产安置。张某入职后由该厂分配、安排居住在该厂公房某房屋。工厂破产重组后,工厂的房屋产权规划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有,张某依旧继续居住至2016年该涉案房屋被征收。

   高法院:临时工同样具有安置资格,能拿拆迁补偿

图文无关

2015年7月,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对某外贸包装厂棚户项目改造启动,张某按征收决定的要求积极腾房,但是,征收方于2015年9月作出《公示》认定周张某系某外贸包装厂临时工,不具备公房承租资格。张某居住的房屋被拆除后,征收方既没有对张某进行住房安置,也没有对张某进行安置补偿。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张某系某外贸包装厂临时工,不是国有、集体企业按照当时政策招收的正式工人,根据当时的政策不具备分配福利房的资格,且不享有公房租赁权,张某也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公房租赁权,在某外贸包装厂破产安置时,张某也不属于破产安置移交人员。张某居住在涉案房屋,系某外贸包装厂给予的一项照顾措施,而非一项福利权。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选择了上诉,二审法院也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无奈之下,张某申请了再审。 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劳动者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居住权利,在征收时应得到适当保障。同时,张某在当地无自有住房,家庭三人居住面积低于22平方米,经济困难,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同时考虑其是否符合享受保障房福利待遇的条件。

因此 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行政判决;撤销《公告》中对张某安置资格的认定内容;责令征收方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对张某的安置资格作出认定。

英淇分享:

1. 公房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英淇律所接手的案件来看,公房承租人如果没有变更,还是原承租人的话,是完全有资格拿到拆迁补偿的。如果原承租人离世,承租人变更了,那么情况会不一样,情况也会复杂很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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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临时工、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外包工是否有资格享受同等的福利?

首先,英淇律所必须提醒大家,无论应聘怎样的工作,入职后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核实,入职企业提到的薪资待遇、休假制度任何口头约定,都要以书面合同为准,不要相信任何口头约定。

其次,临时工在跟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确认好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如果有不平等的待遇,接受不了,英淇律所建议大家不要签署合同,因为合同一旦签署了,就意味着你同意双方按照合同上的条款执行。

关于外包工,由于外包工都是跟第三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所以,一般跟入职企业中正式员工的薪酬制度、晋升制度、福利制度是不一样的。当然也有些外企是一样的,外包工只是个形式而已。要不要选择做外包工作?这要看你的求职目的。在这里,我们就不多作探讨了。

高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是对临时工等弱势群体权利的维护,尤其在遇到征收拆迁时,被拆迁人通常面对的是当地政府部门,被拆迁人想要维权有一定的困难,好在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被拆迁人只要能拿起法律武器,就有机会争取到维权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