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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淇房产律师:“孩子名下房,到底能不能动?”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3-31 16:31 浏览:
特别提醒:为避免过户麻烦,或是为规避生意风险,一些父母会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房子一旦落在孩子名下,就很难要回来,想要卖出,还得经过一系列程序。
 
孩子名下房,到底能不能动?
文/本刊记者 陈晨
 
买房给孩子,离婚分不了

张淑和邵林经商多年,家底丰厚,全款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区的房产,登记在5岁女儿邵晓佳名下。但是2015年他们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商量好抚养权归属之后,邵林就后悔了。他觉得女儿名下的房子价值不菲,放弃了抚养权就等于放弃那套房产。而且万一张淑在离婚后背着他把女儿的房子卖了,他该如何阻止?出于这种担心,邵林坚持要分得那套房子。

当时张淑急于离婚,做出了让步,同意把女儿的房产分给他。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女儿邵晓佳名下的房产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邵晓佳只是代为持有。离婚后此套房产归邵林所有,张淑和邵晓佳协助过户。”

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随后一个月过去,张淑一直没提过户房产的事情。邵林要求张淑履行协议,可是此时张淑已经变卦。经律师提醒,她得知离婚协议中分割女儿房产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拒绝把房子过户给前夫。

2016年12月,邵林把张淑告到法院,要求过户房产。法院驳回了邵林的请求,邵林上诉。2017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邵林分那套房呢?

法官解释说,父母出资给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子,属于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房子一旦登记在孩子名下,就是孩子的财产,没有“代为持有”这种说法。既然是孩子的财产,父母离婚时当然不能分割。

那么如果离婚之后张淑擅自卖掉孩子房产,邵林能阻止吗?

北京市英淇律师事务所的孙曼丽律师表示,离婚后,孩子名下的房产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代管。依照法律,如果是为了孩子的利益,监护人可以代为卖房。倘若前夫或前妻觉得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卖掉房产有损孩子利益,可以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卖房合同无效。

在另一方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法院会审查这一房产交易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也就是购买房产的一方,是否以合理价格购买,是否存在与抚养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孩子权益的情况,房子是否已经过户。如果查明双方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损害未成年人权益,那么应认定卖房合同无效。否则视为善意取得,合同有效,交易成立。

即使法院出于保护不知情购房者的角度,认定合同有效、交易成立,另一方依然可以要求把卖房所得转到孩子名下,两人一起监督房款的花费。

这是离婚后一方卖掉孩子房产时,另一方的应对方法。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在没离婚的情况下,父母一方擅自卖掉孩子房产。虽然父母都是监护人,但是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卖孩子房,需要两个监护人一起签字。于是现实中就出现了一个监护人擅自卖房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形,即使未离婚,另一方也可以告到法院要求认定卖房合同无效。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是有效的,还可以要求擅自卖房的监护人把卖房所得转到孩子名下。
 
想要卖房,先签保证书

其实父母想卖掉孩子的房产,在手续上十分麻烦。

经商多年的张义含以孩子名义购置多套房产,为的是一旦生意失败,能有本钱东山再起。2018年初,他手头缺资金,于是打算把10岁儿子名下的房子卖掉。到房管局咨询后才知道,想卖房,必须签订一份“未成年人利益保证书”,保证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改善孩子教育、学习、生活等条件,不损害孩子合法权益。

更让他觉得麻烦的是,他还要提供相应证明。如果为改善孩子居住环境而卖房,需要提供以孩子名义新购房产的资料;如果为孩子的医疗而卖房,需提供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而且保证书要经过公证,张义含得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产三证、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和处分房产的正当理由等各项证明材料。

无独有偶,张馨月打算用儿子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但房管局要求她签署保证书,保证贷款用于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等用途。

对此孙曼丽律师解释说,房管局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想要出售、抵押未成年人房屋,应当提供处分房产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而且《民法通则》也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只不过,各地在执行这个规定的时候,有宽有严。有些地方要求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来保证父母卖孩子房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审核卖房用途。然而有些地方,更倾向于便利房产交易,因此较为宽松,父母卖房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一份表格即可。各地的具体要求,要拨打该地房管局咨询热线具体询问。

但即便法律做了这些规定,也只能在形式上保护孩子的利益。父母如果真的要为了自己利益而卖房,房管局“拦不住”。真正有用的保护,依然是监护人相互监督,比如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替子女维权。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说,父母要保留为子女利益而卖房的相应凭证。具体怎么做才算是为了子女利益呢?一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健康、日常生活;二是出售旧房购买新房;三是替未成年人支付其侵权赔偿款。如果能证明出于这些目的卖房,那么行为合法。否则,一旦有其他监护人提出异议,法院会依法处理,做出要求卖房者返还房款等判决。
 
买房躲债,算盘会落空

法律给未成年人财产设置了多道保障,因此不少人动起了歪脑筋,用给孩子买房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这样做依然是行不通的。

湖北宜昌的王云轩从2010到2012两年间,陆续给儿子小勇买了18套房。2012年,他向生意伙伴张希借款1000万元,随后一直拖欠,拒绝还款。2014年初,张希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小勇名下的18套房产是王云轩的家庭共同财产,在王云轩不能还债的情况下,拍卖房产偿还债务。

湖北宜昌中院判决确认这18套房产属于王云轩家庭共同财产,应拍卖偿还债务。小勇和其母亲不服,上诉到湖北省高院,被法院驳回。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拍卖、变卖登记在小勇名下的18套房屋。随后小勇的母亲又代他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次被驳回。在2017年,小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被最高院驳回。这起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一经报道,就引起广泛关注,让不少打算买房给孩子,以此躲债的人,打消了念头。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阐明,小勇获得18套房产时系未成年人,而且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18套房子也明显超出小勇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王云轩认为这18套房产为小勇个人所有,那么他必须向法院证明,房子是小勇的个人劳动所得,或者是受奖励、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否则应当视这18套房为家庭共同财产,应用于偿还王云轩在婚姻期间所欠下的债务。

对此孙曼丽律师也提示,不少人为了资产安全考虑,给孩子买房,用来躲债。其实在拖欠外债的情况下,法院为保护交易安全,是很可能把孩子的房产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从而进行拍卖用来还债的。当然,法院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是否有独立经济来源。如果房子是孩子接受其他人的赠与,或者通过自己的收入买的,那么不会被用来还债。否则孩子名下的房产会被执行。目前多省市高院都相继发布规定,“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车等财产均可执行。
 
提示语: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时不能分割。如果监护人想出卖该房产,需保证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买房给孩子,以此来逃债,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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